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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/03 (六)

本日不對外開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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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府二鹿三艋舺的微旅行

發佈日期 2015年10月14日
撰文/臺史所檔案館館員 黃湘棋

臺灣,自大航海時代以來,即為東、西交通的重要據點。臺南府城、彰化鹿港、臺北艋舺三個城市航運發達,曾是臺灣對外貿易的重要出口與交通、經濟命脈,「一府二鹿三艋舺」象徵臺灣對外貿易的興盛繁華,同時也見證臺灣近代在國際貿易場域的發展。本次特精選欽差大臣沈葆楨、鹿港謙和號許氏家族,以及長崎泰益號陳氏家族所留下的檔案紀錄,展開三大港口城市的微旅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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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文書說明

一、曾展出之文書清單

編號 契名 年代 語言 備註
1 卓猴社番麻干、麻絲江等立典契 乾隆39年(1774)12月 雙語 附地圖
2 新港文書1 乾隆21年(1756)12月 單語  
3 新港文書2 乾隆50年(1785) 單語  
4 新港文書3 無年代 單語  
5 新港社番沙來立典契 乾隆44年(1779)1月 雙語  
6 新港社除岳等立再找租契 乾隆55年(1790)4月 雙語  
7 新港社番岳文德立再懇添番租字 嘉慶3年(1798)6月 雙語  
8 新港社番李吁臺立典契 嘉慶9年(1804)1月 雙語  
9 牛椆埔社戴大里觀等立賣契 乾隆47年(1782)2月 雙語 9-12號之文書,有上下手契之關係
10 牛稠埔社嚀哦立給字 乾隆51年(1786) 雙語  
11 新港社番婦戴維朗等立找洗契 嘉慶12年(1807)1月 雙語  
12 新港社番婦戴維朗等立找洗契 嘉慶19年(1814)2月 雙語  

二、名詞解釋

  1. 找洗字:即追加或補貼價錢的契字。通常在土地或房屋等產業買賣轉讓後,原業主認為當時賣出的價錢不足,或在缺錢生活的情況下,再次要求對方追加金額。
  2. 典契:業主以田地或其他物品典押給銀主,若業主在典期內無法將本金歸還給銀主,只好將抵押品賣出,故有時形同買賣。
  3. 番租:又稱社租,當番社將其轄屬的荒埔或其他種類的土地給漢人開墾時,向承墾的漢人收取的租穀或租銀,即為番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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