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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/03 (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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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臺灣新民報》地方特輯—1938年鐵路臺中線復舊開通式

《臺灣新民報》相關報刊是日治時期唯一由臺灣人發行的報紙,相較於官方立場的臺灣日日新報,其報導內容代表臺灣人的聲音,含括的內容相當豐富,可開展多元面向的研究議題。其中,地方特輯為研究地方史的重要材料。

《臺灣新民報》在1938年7月14日至15日,連續兩日發行特輯號『祝臺中線復舊開通式』,總計4個全版,慶祝鐵路臺中線終於重新開通。鐵路的中斷源於1935年新竹臺中大地震,這場地震死傷者眾,震災也阻斷了南北往來的交通,影響當地社會與經濟甚鉅。本文透過典藏的報紙、日記、照片、舊籍、地圖等,重返1935年震災現場,回顧臺灣有史以來最為嚴重的自然災害,以及災後復興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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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決策

臺灣傳染病流行與衛生相關政令發布時間軸(1895-1920)

日本於明治維新後,全面推行西化政策,其醫學與衛生制度亦取法歐美國家而逐漸推展;1874年,日本建立現代醫事制度;1875年,文部省醫務局改稱衛生局,正式建立衛生行政專責機構。近代衛生至19世紀中葉受「瘴癘」學說的影響,重視環境衛生的改善;19世紀末葉至20世紀初細菌學與免疫學發展,預防醫學基礎建立,才較能掌握傳染病防治。

1896年4月,臺灣總督府聘任時為內務省衛生局長的後藤新平擔任衛生顧問,對臺灣的衛生制度進行規劃。其任內首要處理臺灣人吸食鴉片的問題,進而制訂一系列「鴉片漸禁」的衛生制度施行辦法。此外,醫師出身的後藤建議配合鴉片制度實施,應成立公醫制度、設立官立醫院,以及推薦東京帝國大學工學教授巴爾頓(W.K. Burton)任總督府衛生顧問技師,協助規劃臺北市區及上、下水道等衛生工事。其中,巴爾頓用於都市規劃的理念,除了排除污水,還需供給流動過濾之淨水、通風且有適當避蔭的家屋,以及能降低病菌數量的市街規劃與管理。

1898年3月,新任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局長後藤新平抵臺履任。後藤以生物學原則,將臺灣視為殖民統治的實驗地,先經科學的實態調查,而後順應實際情勢,採取漸進措施。他將臺灣的自然環境、在臺日人對自然環境的適應、殖民地社會的衛生問題等作為治臺衛生工作的三個對象。其中,為了掌握臺灣的自然環境,總督府分別於1899、1906年設立「地方病及傳染病調查委員會」與總督府研究所,從事預防醫學研究工作,提供總督府衛生措施的決策參考;針對殖民地社會的衛生問題則於 1901年成立「臨時臺灣舊慣調查委員會」,針對社會自治組織與民俗醫療衛生有持續長達十年的調查。1898年6月,總督府著手官制改革,陸續發布醫事法規,在科學殖民政策的原則下建立衛生行政制度與醫療體制。新式醫療體制主要由官立醫院、公醫、醫學校三者構成,以日人醫師為核心,傳統漢醫則逐步被受西式醫學教育的醫師取代。


圖3:臺灣傳染病預防規則案
1896年10月,臺灣總督府公布第一個與臺灣衛生有關的政策―「傳染病預防規則」。規則內容係確認鼠疫、天花、霍亂、傷寒、副傷寒、痢疾、白喉、猩紅熱等八種法定傳染病,明訂防疫基本措施,如設立檢疫站、隔離患者、阻斷交通路徑、屍體處置,以及醫師有匯報疫情的義務等;即以隔離與封鎖作為控制疫情的主要方式。(圖3,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〉,影像號:000000610160112、000000610160113)


圖4:1912年臺灣總督府研究所全景、試驗室
臺灣總督府研究所設有化學、衛生兩部。衛生部的任務是從事臺灣一般及特殊疾病預防、風土氣候、公眾衛生設施等基礎研究,包含細菌學、傳染病學、寄生蟲學等學門。(圖4,《臺灣總督府硏究所報告》,影像號:C0069_19120310_0006_a01-0001、C0069_19120310_0005_a01-0001)


圖5:制定公醫規則
1896年6月,總督府制定的公醫規則中規定,公醫在任區需輔助傳染病、流行病及地方病之關注、檢疫與預防、屍體檢驗、衛生與醫事統計等工作。總督府以醫院與公醫作為殖民地衛生的基本醫療設施,而公醫的工作需與地方警察行政並行,才能推展衛生。(圖5,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〉,影像號:000000610100070~000000610100072)


         圖6-1:臺灣總督府醫學校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圖6-2:蔡章勝詞令案
1897年臺灣總督府於臺北醫院設立「土人醫師養成所」,挑選能通日語的臺灣人授課。1898年後藤新平出任民政長官後,說服日本國會以「土人醫師養成所」的名義通過預算,1899年3月發布總督府醫學校官制,正式創辦殖民地新式醫學教育機構-臺灣總督府醫學校。該校醫學生在畢業後5年內需從事總督府指定之工作,並在官立醫院擔任助手,歷經一至兩年的實習研究。漢醫蔡生之子蔡章勝是醫學校第一屆畢業生,1902年畢業後曾擔任臺北醫院助手、臺北監獄醫務員;1908年被任命為公醫,於基隆值勤,直至1911年。(圖6-1,《臺灣寫真帖,影像號:C0032_19150215_0003_a03-0001;圖6-2,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,影像號:00001440031014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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